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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C  

應該要罵檢察官,而不是怪法官,高雄左營電梯殺人事件,高雄地院如預期做出了無罪的判決,因為又遇到錯誤起訴的檢察官。
上圖(圖片與當事人無關)就是電梯控制盤內常用的可程式控制器(PLC),我手上拿著的是內鍵的小型繼電器,電梯就是常常因為這個小接點的誤動作造成電梯暴衝而導致人員傷亡;這顆小型繼電器的平均使用壽命可以高達數百萬次以上,問題是它大多是內鍵的零件,一般的電梯維修、保養和檢查人員根本是看不到也摸不到,更不知道何時會故障。所以檢察官對這位"因為沒有具備預知未來能力”的李姓技術員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實屬荒唐。

如果以檢察官起訴書的理由"李姓技術人員在案發前1個月維修時,明明知道電梯使用超過14年,有發生故障可能,但卻沒有通知管委會,也沒有更換電梯內控制盤的可程式控制器(PLC),造成短路煞車失靈,暴衝釀禍"。那麼我相信全台灣數以千計的合格技術員,每一位都應該要被提起公訴,無一倖免。況且,依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升降機設備的使用年限是15年;那麼發生事故的這一台電梯剛好是在堪用期,如果對公務單位的電梯來說,是不可能會接受廠商提出的更新計畫。

既然知道無法預期小接點何時會故障,當然也有因應對策,營建署在99年12月30日的會議紀錄有明文規定,對於電磁制動器的檢查,專業廠商應設置不得因單一小容量接點/誤動作而導致煞車器動作之裝置;檢查員應檢視電磁煞車器結線圖是否合於規定。但是主管機關和檢查機構都沒有積極的宣導此規定,造成多數的檢查員和技術員並不知道有此規定。(僅台灣停車設備協會網站有貼文宣導)

整起高雄左營電梯殺人事件除了怪罪政府主管機關對新法規沒有宣導之外,專業維護廠商沒有請專人為電梯電磁煞車器設置雙重保護迴路,年度檢查員更不應該在未符合新法規的情況下判定合格而導致檢查機構依法核發使用許可證,所以這對母子當然死的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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